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廣東省(不含深圳)內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納入營改增試點的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應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