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單位關于稅徽標識樣式的請示,提及目前有多種標識版本并存,給基層單位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為了統一稅務標識形象,推進窗口單位標準化建設,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稅徽樣式
??稅務部門的稅徽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使用辦稅服務廳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29號)中明確的樣式為準。該稅徽自啟用至今始終有效,為稅務部門唯一稅徽,已在全國各辦稅服務廳統一應用,為納稅人做辦稅指引,且稅務總局擁有版權。
? 除稅徽外,各地應用較多的稅務標識為網站標識,在各地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網上稅務局、網上辦稅廳等廣泛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網站內容與界面基本規范(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5號)中明確該標識為網站標識,由新式稅服帽徽和“中國稅務”組合而成。此外,部分稅務機關還采用了新式稅服的肩章、領花作為稅務標識,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稅務工作人員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3號)第八條規定,該肩章、領花為稅務服裝的稅務標志。
??二、使用要求
??上述標識均帶有顯著稅務特征,可根據實際需要用于稅務系統內部管理和對外宣傳。但當特定用途下要求使用稅徽時,如辦稅服務廳標識,則必須使用唯一的稅徽標識。
??各省國稅局、地稅局應密切協商,在全省范圍內根據類別統一標識的使用樣式,方便為納稅人開展辦稅指引、宣傳咨詢、辦稅公開、網上辦稅等各項服務,接受納稅人監督。
??各單位在使用稅務標識時遇到的問題,涉及稅務網站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辦公廳;涉及稅務服裝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財務司;涉及辦稅服務廳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近接部分單位關于稅徽標識樣式的請示,提及目前有多種標識版本并存,給基層單位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為了統一稅務標識形象,推進窗口單位標準化建設,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稅徽樣式
??稅務部門的稅徽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使用辦稅服務廳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29號)中明確的樣式為準。該稅徽自啟用至今始終有效,為稅務部門唯一稅徽,已在全國各辦稅服務廳統一應用,為納稅人做辦稅指引,且稅務總局擁有版權。
? 除稅徽外,各地應用較多的稅務標識為網站標識,在各地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網上稅務局、網上辦稅廳等廣泛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網站內容與界面基本規范(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5號)中明確該標識為網站標識,由新式稅服帽徽和“中國稅務”組合而成。此外,部分稅務機關還采用了新式稅服的肩章、領花作為稅務標識,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稅務工作人員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3號)第八條規定,該肩章、領花為稅務服裝的稅務標志。
??二、使用要求
??上述標識均帶有顯著稅務特征,可根據實際需要用于稅務系統內部管理和對外宣傳。但當特定用途下要求使用稅徽時,如辦稅服務廳標識,則必須使用唯一的稅徽標識。
??各省國稅局、地稅局應密切協商,在全省范圍內根據類別統一標識的使用樣式,方便為納稅人開展辦稅指引、宣傳咨詢、辦稅公開、網上辦稅等各項服務,接受納稅人監督。
??各單位在使用稅務標識時遇到的問題,涉及稅務網站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辦公廳;涉及稅務服裝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財務司;涉及辦稅服務廳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 ???????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1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