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月8日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
第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或二手車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或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按國家規定設立并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已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自行開具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未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到稅務部門代開普通發票,憑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征未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的增值稅稅款,車主憑委托代征的稅收繳款憑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八條 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二手車交易合同。
(三)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的應提供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以及增值稅完稅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稅收繳款憑證等)。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根據以下不同情形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有關情況:
(一)屬于免稅交易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免稅開具”。
(二)屬于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對應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稅款金額。
(三)屬于由二手車交易市場委托代征稅款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稅票號碼、稅款金額。
第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收購合同和銷售合同;拍賣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一)參照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核定二手車交易的計稅價格。
(二)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新車購車價×(1-累計折舊率)
折舊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
核定的二手車計稅價格不得低于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
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新車購車價×5%
第十三條 車主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當車主申報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時,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拒開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監督管理,對單位車主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二手車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營企業、拍賣企業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不征少征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車經營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5〕5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