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有關規定,現將我省郵政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因中國郵政集團實施法人體制調整,原廣東省郵政公司更名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其分支機構也相應更名(總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1)。自更名之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仍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郵政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3號)的規定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除郵政服務外的其他應稅服務,自2015年10月1日起,與提供郵政服務一并實行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匯總計算總分支機構提供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分支機構提供應稅服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預征率暫定為1%。
(三)預征率的調整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商省財政廳確定。
三、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按月填報《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見附件2)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按規定傳遞給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申報納稅。
四、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