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關于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動態調整機制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等相關文件,對《中山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進行更新。
根據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保留5項行政許可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并將21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另外,因《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建議取消的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尚未公布,待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取消上述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以及國家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另行發文予以貫徹后,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將按照有關要求貫徹落實。
現將更新后的《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全市稅務系統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的決定,全面落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強后續管理,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中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中山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中山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
2.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目錄
中山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