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業稅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調整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
制造業
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
交通運輸業
7
建筑業
8
飲食業
8
娛樂業
15
其他行業
10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85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