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結合廣東省地稅系統工作實際,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對《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實施辦法》予以發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6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務系統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結合廣東省地稅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
第三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涉及本人利害關系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利害關系。
第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中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如下:
(一)省地稅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為罰款金額達到1000萬元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各市(區)地稅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為罰款金額達到下列數額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廣州市地稅局1000萬元,珠三角其他市(區)地稅局(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橫琴)500萬元,其他市地稅局300萬元。
第五條 下列時間不計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期限:
(一)補充調查的時間;
(二)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填寫《重大稅務案件書面審理意見表》,加蓋部門印章,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協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制作《補正材料(補充調查)通知書》,將案件材料退回本級稽查局補充調查并通知成員單位中止審理。
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由負責具體業務的成員單位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 延長補充調查期限的,稽查局應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稽查局提交的補充材料后,應當及時分送成員單位審理。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記錄;
(二)負責案件查處的稽查局負責人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三)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書面審理情況、協調情況,以及初審意見;
(四)成員單位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五)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在充分聽取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審理結論。
第十條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制作《稅務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將本轄區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報送上級地方稅務局。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辦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特別納稅調整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同時廢止。
附件: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共十六種)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一
稅務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
××地稅稽審備字〔××××〕××號
序號 |
案件編號 |
案件名稱 |
制作審理報告時間 |
擬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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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部門(章): 接收部門(章):
填表人(簽名): 接收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表由稽查局統計后,按季度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案件編號”為稽查局立案審批表所制編號;“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制作審理報告時間”為案件經稽查局集體審理后,稽查局審理部門制作審理報告的時間。
3.本文書為A4橫排,一式兩份,稽查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簽字或蓋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地稅重審交字〔××××〕××號
案件名稱: 共 頁第 頁
序號 |
案件材料 |
頁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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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部門(章): 接收部門(章):
移交人(簽名): 接收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交接單在提請單位提請審理,以及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案件材料退回提請單位補正材料或補充調查等情況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證據目錄。
3.本文書一式兩份,提請單位、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簽字或蓋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三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表
(________年度)
編號 |
受理日期 |
提請單位 |
案件名稱 |
原始案件編號 |
案件處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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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文書為A4橫排,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按年度填寫,一年一表。
2.“編號”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順序按10位數編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編號為2014000001。“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原始案件編號”為提請單位立案時所制編號。“案件處理情況”根據不同情況填寫:退回補正材料/補充調查/重新調查/重新處理/請示上級/征求意見/終止審理/審理終結等。
3.案件審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本文書的編號順序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四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地稅稽重審提字〔××××〕××號
提請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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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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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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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闡述提請審理的理由等) 介紹被查對象基本情況。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指向 ……
二、被查對象主張及其提供的證據 ……
三、定性依據及擬處理意見 …… (提請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說明:
1.本提請書由提請單位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填寫。文書由案件提請單位編號,“××地稅稽重審提字〔××××〕××號”分別填寫單位規范簡稱、審理年度、和提請書序號,如:粵地稅稽重審提字〔2014〕1號,下同。
2.“案件編號”為提請單位立案時所制編號。
“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
“提請審理的理由”根據以下情況填寫: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四項規定范圍的,填寫對應項目;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說明具體情況;提請審理的其他理由。
“證據指向”應說明認定的案件事實由所附的哪些證據材料證明。
“定性依據及擬處理意見”:定性依據應標明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擬處理意見”應當具體明確。
3.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請單位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五
證 據 目 錄
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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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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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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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據內容 |
證據來源 |
證明對象 |
是否原件 |
存放處 |
頁(件)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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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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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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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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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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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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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文書為A4橫排,由案件提請單位提交證據材料時填制。
2.“案件名稱”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案件編號”為案件審理提請書的編號。
3.“證據內容”填寫:賬簿憑證、檢查文書、法律依據、被查對象陳述申辯材料、聽證筆錄等。“證據來源”填寫證據系從何處取得、由誰制作。“證明對象”填寫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否原件”,一般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件或照片等。“存放處”填寫無法當場移交的證據及其他資料的存放地點。對于無法現場移交、但列入證據目錄的證據,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現場查驗后再簽字確認。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六
受理通知書
××地稅重審受字〔××××〕××號
:
你局(處、科、股)提請審理的 (案件名稱) (案件編號:)一案,經審核屬于《廣東省地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理范圍,決定予以受理。
××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專用章)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決定受理提請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受理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七
補正材料(補充調查)通知書
××地稅重審補字〔××××〕××號
:
你局(處、科、股)提請審理的 (案件名稱) (案件編號: )一案,經審核(審理),認為:
一、
二、
現將此案退回請補正材料(補充調查),請于 年 月 日前將補正(補充調查)材料移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專用章)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將案件材料退回提請單位補正材料或補充調查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簽署的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八
不予受理通知書
××地稅重審不受字〔××××〕××號
:
經對你局(處、科、股)提請審理的 (案件名稱) (案件編號: )進行審核,認為該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理范圍,決定不予受理。
××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專用章)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決定不予受理提請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簽署的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不予受理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九
重大稅務案件書面審理通知書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將 提請審理的 (案件名稱) 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等相關材料發送你處(科、股)。請于 年 月 日前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案件審理期間你單位可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查閱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附件:1.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2.稅務稽查報告
3.稅務稽查審理報告
4.……
××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專用章)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文書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材料征求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時使用。
2.“案件名稱”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
重大稅務案件書面審理意見表
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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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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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理 意 見 |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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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提交書面審理意見時使用。
2.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份由成員單位存檔。
3.“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4.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一
延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時限審批表
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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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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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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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審理時限理由 |
因 ,本案在30日內無法作出決定,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需延長審理期限,時間從 至 ,請批示。
審理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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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意見 |
辦公室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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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委員會(副)主任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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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延長審理期限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二
重大稅務案件終止審理審批表
××地稅重審終字〔××××〕××號
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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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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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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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審理的理由 |
審理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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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委員會辦公室 意見 |
辦公室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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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委員會(副)主任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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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終止審理案件時使用。
2.終止審理的情形包括: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短時期內難以查清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案件審理。
3.“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三
(案件名稱)初審意見
××地稅重審初字〔××××〕××號
年 月 日 (提請單位)向我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提請審理 (案件名稱、編號)。經書面審理,將審理情況和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概要介紹案情)
……
二、成員單位意見
(成員單位意見較多的,可以分類概括;成員單位意見較少的,也可以按部門順序分別說明)
……
三、上級單位批示(或有權機關的意見)
……
四、初審意見
(根據上述情況,提出擬處理意見)
……
以上,特此報告。妥否,請批示。
××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文書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報告初審意見時填寫。
2.“案件名稱、編號”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四
××××××地方稅務局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紀要
(××號)
××××年×月×日 簽發:
(案件名稱)審理紀要
年 月 日, 主持召開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對(提請單位)提交的 (案件名稱) 進行了審理。會議聽取了案件調查情況的報告和初審意見,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別發表了意見。經過充分討論,會議作出了決定。紀要如下:
一、案件簡況
……
二、議定意見
(一)
1.
2.
……
(二)
……
三、(審理委員會領導、成員單位的)保留意見或者特別聲明
……
主持:
出席:
缺席:
列席:
記錄:
發送:×××××××,××××××××,××××××××××,×××××××。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記錄制作,會簽成員單位并報審理委員會副主任閱批后,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
2.審理紀要分年度,按審理委員會會議召開的順序編號。
3.“案件名稱”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五
××××××地方稅務局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意見書
××地稅重審決字〔××××〕××號
________________:
經審理,對你單位提交的 (案件名稱) 一案提出如下審理意見:
一、案件基本情況
(扼要介紹調查單位認定的被查對象違法事實、主要證據、法律依據和擬處理意見)
二、被查對象的意見和主張
(扼要介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證據材料、聽證主張等情況)
三、審理委員會意見
(闡述審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和最終確定的審理意見)
……
請你單位根據上述意見,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并送達執行。
××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專用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委員會會議決定制作,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后送提請單位。
2.本文書按照案件審結的先后順序編號。
3.“案件名稱”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4.提請單位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書,以及制作何種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具體情形確定。
5.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六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
( 年度)
填表單位(章):
項 目 |
審理機構 |
案件審理數量 |
案件類型 |
審理方式 |
審理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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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數量 |
直接從事重案審理人員數 |
上年度未審結案件數 |
本年度受理案件數 |
本年度審理結案數 |
結轉下年度案件數 |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數 |
督辦案件數 |
司法、監察機關移交案件數 |
移送公安機關案件數 |
其他案件數 |
書面審理定案數 |
會議審理定案數 |
維持調查單位擬處理意見數 |
改變調查單位擬處理意見數 |
退回重新處理數 |
退回重新調查數 |
征求上級單位或有權機關意見數 |
終止案件審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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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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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文書制作時應當采用Excel表格格式。
2.本文書由市各級稅務局按年度填報。
3.“直接從事重案審理人員數”指各級國家稅務局政策法規部門內負責重案審理工作的人員,不含部門領導。
“案件類型”“審理方式”“審理結論”只統計本年度審理結案數。
“審理結論”為經過書面審理或會議審理后,經審委會主任批準后作出決定的類型。書面審理過程中,成員單位協商后中止審理的情形(稽查局對案件進行補充調查,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請示上級機關)不屬于審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