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技術市管理辦公室(89)粵稅一字第030號“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為加強源泉控制,我市各類技術交易合同,應按《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到廣州市科委指定(不含市屬縣)的技術交易登記點登記。并在合同上貼足印花。請貫徹執行。
附件:如文
廣州市稅務局
附件:
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1989年5月13日 (89)粵稅三字第030號
各市、縣、自治縣稅務局、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或科委):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第034號《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作如下補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于技術開發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研究、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承包合同。其具體的內容、范圍,按“廣東省技術交易合同登記辦法”(見省科委、工商局、稅務局、人民銀行廣東分行粵科字[1987]99號通知)規定的“廣東省技術開發合同書”填寫說明辦理。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各類技術合同應按所載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但其中非技術性部分中有代鉤原材料、設備和輔助人工金額的,在計稅時可予以扣除。
三、關于技術合同征稅的管理問題
為加強源泉控制,各類技術交易合同,應按規定到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指定的技術交易合同登記處登記認定,并按規定在合同正本貼足印花。技術交易合同登記處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納稅人貼花。代售單位可按代售印花稅票的金額提取5%的手續費。各地稅務部門和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要積極配合,建立監督納稅、代售印花稅票等管理制度,做好技術合同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89)國稅地字第034號附件:
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1989年4月12日(89)國稅地字第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各地地在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過程中,對各類技術合同如何計稅貼花,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二、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一)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研究項目;(二)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三)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三、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驗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人員實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各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四、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五、關于加強對技術合同征稅的管理問題
為加強對技術費用繳納印花稅的征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定額入庫,各級稅務部門要積極取得科委和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決印花稅源泉控制的管理辦法,困地制宜建立監督納稅、代征稅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