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國家稅務局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89)國稅地字第013號《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通知稱:“為了便于各地貫徹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現將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二)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三)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地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接國家稅務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89)國稅地字第044號答復能源部《關于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復函》的抄件稱:
“(一)我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文第二條規定中的“生產”用地,是指進行工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水庫庫區用地,屬于“其他用地”的范圍,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煤場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文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問題,因其他行業也有類似問題,在我局統盤研究另行文作出規定之前,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納稅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減免。”
請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