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稅務局有關文件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現將征免印花稅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工業、商業、物資企業擔負著為國家儲備物資、商品的特殊任務,其資金由國家財政以特種儲備資金撥付,這部分資金是保證國家物資儲備的專項資金,不屬生產經營的周轉資金,不應計入企業自有流動資金范圍內。因此對特種儲備資金不計征印花稅。對企業特種儲備資金,由經管稅務部門按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審核確定。
二、對國營華僑農(林)場、工廠的權利許可證照在1989年底前暫不貼花,從1990年起恢復征稅后,對其資金幾簿按記載的資金總額扣除19 89年底的資金帳面數額后,按規定計稅貼花;對其他營業帳簿按規定貼花。對國營華僑農(林)場、工廠的權利許可證照在1989年底暫不貼花,從1990年起按照規定貼花。對其各類合同、產權轉 移書據,由于涉及到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納稅問題,不宜單獨一方免稅,應按現行規定貼花。
三、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等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四、凡修 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開征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補貼花。對已履行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的金額與合同的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五、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六、稅人把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副本應另貼花。
七、行同業拆借應包括:銀行之間,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之間,其他金融組織之間的拆借。
八、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數額;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九、對各作各價的來料加工合同,應就企業的加工費收入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十、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帳的,在未形成帳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本貼花五元。
十一、跨地區經營屬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帳簿(包括記載資金的帳簿)就在其營業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報賬單位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由其上級核算單位統一貼花。其他帳簿在所在地按規定貼花。
廣州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