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國稅地字第41號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你公司能源華能財字〔1989〕77號《關于中國華能集團公司資本金貼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我局(88)國稅地字第2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的第18條曾規定:“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蹦愎炯案鞒蓡T公司都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企業,因此,各成員公司應各按其撥入資金和原有資金的總額計稅貼花,集團公司本部應按扣除撥付給各成員公司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今后增加新的成員公司,由集團公司撥付的已貼花資金,仍應由成員公司貼花。由此發生的集團公司本部貼花資金數額超過實有資金數額的,可在以后年度增加資金時,只就實有資金超過已貼花資金數額的部分補貼印花,如果實有資金未達到已貼花資金數額,則不再貼花。對你公司及各成員公司所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賬簿亦應按上述辦法計稅貼花。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