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港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下稱細則)的規定,從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對你局(包括代表承運各方)與貨主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及代合同使用的單據(廣州港務局水路貨物運輸貨票),應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有代辦保險業務的,對華物運輸貨票,同時也具有保險合同的效力,應按保險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發放或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的規定精神,對你局(包括代表承運各方)應納印花稅憑證(單據)采取匯總交納辦法。同時委托你局下屬各單位代征在你局辦單的托運方的印花稅。
有關匯總交納和代征印花稅的范圍、計征方法明確如下:
一、你局下屬各單位是書立貨物運輸(指車、船運輸)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單據)承運方的當事人,其應交納印花稅,可以采用匯總繳納的辦法匯總交納,每期定為一個月。
二、你局屬下各單位為受托代征托運印花稅的代征人,負責托運方貨物運輸憑證(貨物運輸貨票)及貨物保險合同(運輸憑證代保險單據)代征印花稅的工作,其代征稅款同樣采用匯總繳納辦法,匯總繳納期限為一個月。
三、貨物運輸合同(貨票、單據)應按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五計稅,稅款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即運費收入不足200元的免貼花)。應納印花稅額寫在貨票的運費收入欄下空白格內,并填寫“代征印花稅”字樣,據以向托運方和航運雙方收取印花稅款。你局應交納的印花稅以同樣辦法匯總后交納。匯部交納的印花稅,應于月終后十五日內將稅款匯總繳納入庫。并按規定將應稅憑證(單據)裝訂成冊以備檢查。
四、對財產(貨物)保險合同應按貨票中列明的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計納印共稅,稅款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即投保金額不足3,300元的免征印花稅)。應納印花稅額填定在貨票的港口費欄保險費項下的空白格內,并填寫“代征保險合同印花稅”字樣,據以向托運方收取印花稅款。月終后十五天內將稅款匯總繳交入庫,并把代征匯總繳納的稅款金額,在向保險公司結算保險費的單據中注明。凡不辦理保險的單據,可不代征財(貨物)的保險合同的印稅。
五、對貨主自租船的沿海出口貨票,在客方(航方或貨主)憑租船合同辦理托運手續時,應檢查其租船合同是否已按規定貼花,就未貼花的,委托你局屬下有關單位代征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合同上有運費金額的按運費計征印花稅,沒有運費額的按標準運費計征印花稅。
六、為了簡化貼花手續,由稅務機關核發給你局屬下有關單位“貨物運輸、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完稅專用章”,用于蓋在托運和承運雙方的貨票(財務報銷聯)上,以代替貼花:凡未真寫代征印花稅金額及加蓋印花稅專用章的貨票(運單),不能作為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當地稅務機關隨時可以查補印花稅。凡不代征保險印花稅的憑證,把印章中“財產保險合同”字樣用筆劃掉。
七、局屬各單位對代征找運方印花稅,按月匯總向經管稅務機關繳納后,即由經營稅務機關以退庫辦法支付8%代征手續費。
八、你局所屬單位應納印印花稅和代征貨物運輸合同和財產(貨物)保險合同的印花稅自經營稅務機關發給印花稅專用章之日起執行:由經管稅務機關辦理委托代征具體手續。
以上通知,請轉知你港所屬單位執行。
廣州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