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縣、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航空、鐵路、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市貨物運輸合同和以單據代合同的貼花問題規定如下:
一、貨物運輸合同,以單據代合同的種類:
(一)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有貨物托運單、貨物運單;
(二)鐵路運輸合同的形式較多有書面合同,月度用車計劃、貨物運單;
(三)水路貨運輸合同有書面合同、貨物運單、月度托運計劃、提貨單;
(四)公路運輸合同有書面合同、協議、貨物運單、托運單。
二、各類物運輸合同、以單據代合同的貼花:
對貨物運輸合同、以單據代合同的貼花可分別貼在書面合同、月度托運計劃、貨物運單、提貨單上;為便于管理和查核,也可統一貼在貨物運單或貨票上。
三、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金額,可按運輸收扣除不征營業稅的建港費、保險費等規費收入計算。
四、物運輸合同的匯總繳納和入庫存時間:
貨物運輸單據貼花次數頻繁,經批準采用匯總交納印花稅的企業,應按規定將應稅憑證單獨裝訂成冊。為照顧行業特殊情況,其應稅憑證可按企業原辦法裝訂。匯總交納的應稅計稅金額,可按企業的運輸收總額減除每份合同(單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運輸收入(即運輸費收在二百元以下)后的金額計稅。
運輸企業本年十月、十一月匯總計交的稅款最遲要在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入庫。以后月度要在月終后十天內入庫。逾期入庫的,應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五、對貨物運輸合同(單據)和國營民航、鐵路、港務、公路運輸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的合同(單據) ,由經管稅務機關委托運輸企業代征托運方的印花稅,并加蓋“廣州市稅務局貨物運輸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完稅戳記”代替貼花。承運方代征上述兩種合同(單據)印花稅后應在運費收據中注上“代征印花稅”的字樣及金額,作為托運方交印花稅的入帳依據。
保險公司應納的印花稅,由保險公司匯總繳納。
廣州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