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粵稅發〔1994〕27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工商部門核發臨時營業執照的,由各單位自行決定是否核發稅務登記證件。但對經審查,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應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二、因打印或其他原因造成作廢的稅務登記證件,清點列冊后,一律由廣州市稅務局征管處派員到場清點核對后監銷。具體核銷時間,由征管處布置。
三、我市有關單位在車站、碼頭、機場設置的稅務檢查站(隊、組),是否繼續維持,請各設站(隊、組)單位提出具體意見,報市局審議后呈市政府決定。
附件:粵稅發〔1994〕271號
廣州市稅務局
附件
關于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4年6月9日 粵稅發〔1994〕271號
《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公布實施一年多來,各地在執行中遇到了不少具體總是 。在全國未作出明確規定之前,為便于各地執行,省局暫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稅收征管法適用時間問題
稅收征管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前 發生的稅務違法行為,依照當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對稅 收征管法實施后處理的案件,其違法行為發生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適用《 稅收征管條例》的規定定性、處理;對處理后引起稅務行政復議,或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程序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房屋出租、交通運輸業戶辦理稅務登記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規定》,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的納稅人也應辦理稅務登記。但對城鄉居民個人出租房屋,考慮其收入單純,計算依據簡單,而且戶數多,可采取只辦理稅務登記,不發稅務登記證件。
從事交通運輸,工商部門已發營業執照(包括法人、非法人營業執照)的,一律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工商部門核發臨時營業執照的,是否辦理稅務登記,由各市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三、關于稅務登記代碼有關問題
(一)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公開聲明作廢,同時申請補發。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遺失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給納稅人補發稅務登記證件,并在補發的證件的左上角注明“補發”字樣。鑒于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不涉及稅務登記內容的變動,為保證代碼的嚴肅性、穩定性和使用的延續性,原稅務登記代碼應繼續使用,補發的稅務登記證件不再重新編制新的稅務登記代碼。
(二)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領取的稅務登記證件不得涂改。如納稅人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的內容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更改的,不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否則,應作廢舊證,換發新證,但稅務登記代碼可繼續使用。
四、關于作廢的稅務登記證件的處理問題
因打印、印刷質量等原因造成作廢的稅務登記證件,應按證件名稱,清點數量,列冊登記、定期銷毀。銷毀時應經市稅務局征管科(處)長或縣級稅務局局長批準,并有兩人以上到場監銷。
五、關于撤縣建市稅務登記證件如何換(核)發問題
對已取得新建市行政區劃代碼的市,應自取得之日起,對新辦稅務登記的業戶按照新的行政區劃代碼編制稅務登記證件代碼;建市前已領取縣建制稅務登記證件的,應自市建制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更換市建制稅務登記代碼。
六、關于偷稅行為加收滯納金問題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 金。對偷稅造成國家稅款未及時入庫的損失,可在罰款幅度中予以考慮加罰。因此,對偷稅行為,在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只處五倍以下罰款,不加收滯納金;超過處理決定書限定的入庫期限未繳納的,則從限期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入庫之日止計算加收滯納金。
七、關于偷稅補稅款可否延期繳納問題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因特殊困難申請延期納稅的,最大權限是批準延期三個月。因此,對偷稅補稅金額較大,短期入庫有困難的,如果所偷稅款所屬納稅期至處理日期已超過三個月的,則補交稅款一律不得延期,納稅人應嚴格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所限期限清繳稅款。
八、關于《委托代征證書》使用范圍問題
按照粵稅發〔1993〕400號文附發的“《委托代征證書》填制要求及使用說明”,該文書是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的,適應于稅務機關委托的、以稅務機關名義征收稅款的情況。法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扣繳義務人不得發放和使用本文書。
九、關于“雙定”征收戶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是否準予抵減“雙定”征收的稅款問題。
對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向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的增值稅稅款,不準在“雙定”征收的稅款中抵扣。十、關于稅務檢查站檢查工作有關問題
依照規定在道路、車站、碼頭等地設機構開展稅務檢查的檢查站(包括稽征站、組等),在征管法實施后,一律由設置或派
出該檢查機構的稅務局(分局、所)按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即不再以檢查站(稽征站、組等)名義作出處理決定。
由于全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都沒有規定發票隨貨同行制度,《廣東省貨物運銷稅務管理規定》已失效,故檢查站查處稅務違法行為時,應引用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和新稅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再引用“貨物運銷稅務管理規定”。
十一、關于對同一稅務違法行為的處理同時提出復議申請、起訴的問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對征稅(包括補稅、滯納金)、第二款對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規定了不同的復議、訴訟程序。因此,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既有補稅又有罰款的,當出現補稅問題申請復議、而罰款問題則起訴兩種情形時,稅務機關的復議程序不因法院受理訴訟而中止;但對于同一案件的處罰處決定同時申請復議、又提起訴訟的,法院如果決定受理,則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中止,不再進行復議。
十二、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監控問題
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已抵扣稅款后,一些地方在抵扣聯上加蓋“已查訖”、“已查驗” 等字樣,而實際上對每一張抵扣憑證的真實性并沒有做到查實無誤。這種做法易產生誤解, 引起不必要的爭議。因此,對已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全省統一加蓋“已抵扣 ”字樣,防止重復使用。
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