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56號
???為了支持學校辦企業(以下簡稱校辦企業)的發展,鼓勵學生勤工儉學,改善教學條件,現對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校辦企業的范圍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門所屬的普教性學校舉辦的校辦企業,不包括私人辦職工學校和各類成人學校(電大、夜大、業大、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等)舉辦的校辦企業。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辦校辦企業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一)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
????(二)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三)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
????三、校辦企業優惠政策的內容:
??(一)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
????(二)小學校辦企業對外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在1995年底以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已征增值稅的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按規定先納稅,全年經營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審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繳納的增值稅。
??(三)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可免征營業稅;不是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應按規定征稅。
????四、下列企業和項目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一)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的;
????(二)學校在原有的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三)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四)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
????(五)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或承包給外單位、個人經營的企業。
????(六)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七)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不論是用于本校教學還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稅或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八)校辦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九)校辦企業生產銷售給外貿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五、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如果符合第二條所述條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增值稅款。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逐級上報實際免稅及返還稅款的數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對校辦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凡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八、本通知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時間暫定2年。地方過去自定的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應即予廢止。
?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