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粵稅發[1994]104號)轉發給你們,對通知中個別問題,經口頭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關于境外代扣代繳稅款問題
國稅發[1994]044號通知第二點所述“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單位”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納稅人任職或受雇于上述企業或單位駐外機構,由該機構集中申報納稅、代扣代繳稅款存在困難的,可由其提出申請,經管稅務機關批準,由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單位代扣代繳稅款。
二、關于境外所得稅款抵扣問題
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外幣所得和在境外繳納的外幣稅款,在計算抵扣限額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折算為人民幣所得和稅款計算該項抵扣限額。
附件:國稅發[1994]044號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4年3月8日 國稅發[1994]044號
為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期限問題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算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分別申報計算納稅。
二、關于境外代扣代繳稅款問題
納稅人任職或受雇于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單位派駐境外的機構的,可由境外該任職、受雇機構集中申報納稅,并代扣代繳稅款。
三、關于納稅申報方式問題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不能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應委托他人申報納稅或者郵寄申報納稅。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四、境外所得稅款抵扣舉例
某納稅人1994年1月至12月在A國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幣,下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7000元;同時,又在B國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該納稅人已分別按A國和B國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計算方法如下:
(一)在A國所得繳納稅款的抵扣1.工資、薪金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60000÷12-4000)×稅率-速算扣除數}×12(月份數)
=(1000×10%-25)×12=900(元)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7000×(1-20%)×20%(稅率)=1120(元)
3.抵扣限額:900+1120=2020(元)
4.該納稅人在A國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1150元,低于抵扣限額,因此,可全額抵扣,并需在中國補繳稅款870元(2020-11
50)。
(二)在B國所得繳納稅款的抵扣
其在B國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抵扣限額:1000×20%(稅率)=200元該納稅人在B國實際繳納的稅款超出了抵扣限額,因此,只能在限額內抵扣200元,不用補繳稅款。
(三)在A、B兩國所得繳納稅款抵扣結果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該納稅人當年度的境外所得應在中國補繳個人所得稅870元,B國繳納稅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5年內該納稅人從B國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稅抵扣限額有余額時補扣。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