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30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一)、(三)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實施以來,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陸續反映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F根據消費稅問題座談會討論的意見,就幾個具體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委托加工征稅問題
????(一)對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二)對消費者個人委托加工的金銀首飾及珠寶玉石,可暫按加工費征收消費稅。
????二、關于已稅消費品的扣除問題
??(一)根據消費稅法的規定,對于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此項按規定可以扣除的買價或消費稅,是指當期所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對企業用1993年底以前庫存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按照已稅消費品的實際采購成本(不含增值稅)予以扣除。
??(三)對企業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汽車輪胎;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摩托車(如用外購兩輪摩托車改裝三輪摩托車),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汽車輪胎和摩托車的買價或已納消費稅稅款計征消費稅。
????本通知從文到之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