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關于內資企業房產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后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1]1233號)文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市局補充:請各單位按上述文件精神,加強對合資合作企業中方的稅務管理,凡內資企業未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合資合作企業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廣州市稅務局
附件:
國家稅務局關于內資企業房產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后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1991年9月16日 國稅函發[1991]1233號
廣州市稅務局
你局稅三[1991]233號文收悉。關于內資企業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房產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現明確如下:
我國內資企業將自有房產租賃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凡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仍歸內資企業所有的,按照我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四點中“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規定,其土地使用稅應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內資企業繳納。
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