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全省地方稅工作會議討論,現就一些地方在房產稅征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在房改中,出售給本單位干部、職工的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
企業在房改中,出售給本單位干部、職工的房產,凡未沖減企業固定資產的,仍按帳面固定資產原值依規定計征房產稅。
二、關于企業房改后,其職工宿舍計征房產稅問題
由于各地對房改的實施辦法不同,實施的步驟快慢不一,在目前房改尚未全面鋪開,住房租金未達到商品房租金標準的情況下,對已實行房改的企業的職工宿舍,不論按何標準收取租金,仍暫按房產原值計稅辦法計征房產稅。
三、關于企業單位將房產給屬下的承包單位使用如何計征房產稅問題
企業將自用的房產給屬下的承包單位使用,無論是收取租金還是管理費或折舊費,都只是企業內部核算上的問題,不應視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產仍按按原值計稅辦法計征房產稅。
四、關于旅館、倉儲的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問題
旅館的房租收入倉儲業的倉儲租金收入,是屬營業性的業務收入,這種租金收入與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對旅業 ,倉儲業的房產,仍按其固定資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