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印花稅票代售戶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研究制定出《關于委托代售印花稅票的管理辦法》,現隨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暫行辦法》下達前已辦委托代售的代售戶,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手續,并報市局稅政三處備查。
廣州市稅務局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委托代售印花稅票的管理暫行辦法
為便于群眾購買印花稅票和加強對委托售印花稅票的管理,根據印花稅《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印花稅征管分工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經管稅務機關遞交代信印花稅票申請書(樣式附后),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經稅務分局或區、縣稅務局調查核準后,由指定的稅務機關與代售戶簽訂《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合同》(樣式附后)一式三份(簽訂雙方各存一份,另一份報送市稅務局稅政三處備查),并發給《委托代售印花稅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樣式附后)和“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專用印(章)”,憑以辦理代售業務。未領《許可證》者,不得經營代售印花稅票業務。
二、委托代售業務范圍:代售戶(不包括委托發放或辦理應納稅憑證的監證單位、代扣客戶印花稅款的代售業務)只限于代信號印花稅票。禁止稅務機關委托代售戶直接向納稅人使用繳款書或完稅證代替出售印花稅票業務。
三、印花稅《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當由納稅人向經管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代替貼花。對一次購買印花稅票五百元以上的,代售戶必須向購票者宣講上述規定,向經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繳款書或完稅證納稅,不得違反現行印花稅的稅收管理規定。
四、代售戶出售印花稅票時,應使用廣州市稅務局銷售印花稅票專用發票。給購票人開立相應金額的發票,不得少寫或多寫購票金額。
五、代售戶應將《委托售印花稅票許可證》張桂于售票場所,并在售票場所門口張貼《代售印花稅票》字樣的標牌,便于群眾識別和監督。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只限于在登記的售票處發售,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六、代售戶應協縣稅務機關加強對售票工作的管理,以防止違法銷售印花稅票的發生。代售戶除向委托方領用印花稅票外,不得另代其他單位銷售印花稅票。如發現有私售印花稅票、偽造印花稅票或不按票面價額出售印花稅票情況,應向稅務機關舉報,經查明屬實后,予以獎勵。
七、購買印花稅票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需要。禁止代售戶以提供傭金、回扣等形式的手段,招徠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擾亂稅收征管秩序。
八、例子花稅票和稅款解繳
1、印花稅票為國家有價證券。代售戶領存印花稅票及售票所得稅款,應嚴密妥善保管。如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2、代售戶銷售印花稅票所得稅款,必須設專戶存儲銀行,不得挪用。依照稅務機關規定期限,交稅款用繳款書按期交指定金庫。但售票收入或存儲稅款金額匯計已達五千元時,應在當天解繳金庫。
3、代售戶應建立印稅票領、售、存明細日記帳和存款日記帳,逐日記載各項發生數目。保證帳與票數目相符,帳與款數目相符。以備檢查。月終進行盤點,并于每月終了三日內,向稅務機關(委托方)報送上月份印花稅票結算報告表。
九、代售印花稅票手續費的計提方法。
1、代售印花稅票的手續費,按代售印花稅票金額的5%支付。由稅務機關依據代售戶售出印花稅票收入實際繳庫數計提,退庫付給代售戶。代售戶不得在代售印花稅款中坐支或扣除手續費。
2、市局稅計(1989)65號《關于代征、代售印花稅(票)手續費提取比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手續費支付比例同時廢止。
十、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經管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
十一、代售戶違反上述規定,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資格。
十二、建立《許可證》年度驗證制度。經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年第三季度,對代售戶執行代售業務進行一次考核,同時收驗《許可證》。對能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代售業務的,在其《許可證》上加蓋稅務機關年度驗證戳記后,發還代售戶(或換發新證)仍憑繼續合法售票;對不認真依照本辦法履行代售合同,經過警告而又不切實改進的,取消其《許可證》,不準繼續售票。
十三、《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合同》期滿前十天,委托方和代售戶雙方應商討繼續或結束代售稅票事宜。如雙方繼續合作應別行簽約;如結束合同,代售戶應在合同終止后十天內向委托方清繳稅票及稅款,并交回《許可證》。提前終止合同的照此辦理。
(略)附:1、代售印花稅票申請書(樣式) 2、委托代售印共稅票合同(樣式)3、委托代售印花稅票許可證(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