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075號、076號及(89)國稅地便字010號文件規定,現將鐵道部所屬單位有關繳納印花稅問題通知
一、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應稅經濟合同(包括:產權轉移書據,下同)征收印花稅,從一九八九年行,上述經濟合同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前簽訂,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辦理退稅手續。
二、對于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應比照其他事業單位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即:對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帳薄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鐵道部撥付部分經費的,只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帳薄,按其他帳薄定額貼花;凡屬經費實行自收自支制記載資金的帳薄和其他帳薄分別按規定貼花。上述各類事業單位,在“七五”期間書立、領受的其他應稅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廣州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