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稅務局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擬定出《廣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現隨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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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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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三、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稅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四、關于共有土地使用權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如綜合樓分屬幾個單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積計算占用土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其計算方法:
應交土地使用稅土地面積(m2)=該單位使用的建筑面積(m2)×綜合樓使用土地面積(m2)/綜合樓全部建筑面積(m2)
五、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當地國土部門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先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計征,待國土部門測量后按測定的面積再進行清算。
六、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七、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在一九八九年暫免土地使用稅,對實行自負盈虧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實行全額、差額預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自負盈虧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劃分,應按廣東省財政廳(89)粵財行字29號文《轉發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市財政局財行(1989)161號轉發)。
八、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上述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的自用土地,還包括所屬醫療單位、幼兒園、托兒所、職工宿舍、不對外營業的小賣部等使用的土地,并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不屬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十、關于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十一、關于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及其免稅期限的確定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對其具體免稅期限,由市稅務局按照《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審查批準。
十二、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于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在房改前,對租給居民的住房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在緩征期間要做好申報登記、核定稅額的工作。
十三、關于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自用的土地可否免稅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辦的學校、醫院、診所、衛生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十四、關于對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問題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則按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十五、關于對國營華僑農(林)場及其工廠等單位土地征免稅問題
對國營華僑農(林)場、工廠、省華僑農場管理局直屬的國營工、交、商、服務、建筑等企業的土地,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上述單位與國內的外單位聯合經營企業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六、關于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稅問題
(一)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機場道路,區分為場內、場外道路,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需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七、關于對電力行業用地征免稅問題
1、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專用道路、橋梁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圍墻外的煤場用地應照章征稅。
2、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是指進行工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如水庫庫區等其他用地)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4、對電力項目建設期間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問題,因其他行業也有類似問題,在國家稅務局統盤研究另行文作出規定之前,應照章征稅,如納稅確有困難,報市稅務局審批。
十八、關于對中國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所屬的兵工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1、對生產火炸藥、彈藥、火工品的企業,其生產或儲存火炸藥、彈藥、火工品的廠房、倉庫等建筑物用地,生產、儲存其他產品的廠房、倉庫用地及建筑物周圍用地,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2、生產或儲存火炸藥、彈藥、火工品的廠房、倉庫之間由于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為滿足各種火炮、坦克、輕武器、槍炮彈、火炸藥、火工品等軍工產品性能實驗所需的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稅。
3、對除上述生產火炸藥、彈藥、火工品的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用地,應當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九、關于對安排殘疾人員就業的福利企業使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民政部門、鄉鎮、街道辦的安排聾、啞、盲、殘、癡呆低能人員和貧困戶(指鄉鎮、街道評定公布的貧困戶,脫貧后不再計算)就業的福利工廠,上述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十、關于對企業主管部門免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凡是由財政部門核定行政、事業經費由財政部門撥款或按規定由所屬企業上繳管理費,本身沒有經營業務的企業主管局,對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十一、關于對應稅單位與免稅單位相互免租借用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1、應稅單位免租借用免稅單位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應由使用單位負責繳納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免租借用應稅單位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十二、關于對企業內部的消防隊、保(治)安隊使用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企業內部設立的消防隊、保(治)安隊,是企業組織的一部分,對其使用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應按規定由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十三、關于對各級工會所屬影劇院、娛樂場等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各級工會經營的影劇院、娛樂場(舞廳)、小賣部、飲食服務業等所使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十四、關于對勞改、勞教單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勞改、勞教單位及所屬企業用地,暫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二十五、關于對軍隊、武警部隊企業使用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1、對軍隊、武警部隊辦的生產民用品的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以及與地方合辦的聯營企業和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2、對軍工(需)企業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凡專門生產軍用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專門生產民用品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既生產軍用品又生產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
3、對軍隊、武警部隊辦的服務社、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使用的土地,除專設為軍隊、武警部隊內部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外,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在征收軍隊、武警部隊土地使用稅的工作中,有關申報表、資料應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二十六、關于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房產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租給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的房產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對用于集貿市場作擺賣產(商)品的用地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占用街道搭蓋簡易建筑的農副產品、工業品市場用地,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十七、關于對銀行、保險系統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省及省以下各級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使用的土地,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十八、對從事生產經營的未經批準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占用的土地(包括鄉鎮企業占用農業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并督促其補辦征地手續。
二十九、關于對地下商場等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利用地下人防設施等裝修作營業用的商場、茶室、旅館等使用的土地,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十、對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所占用的土地,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十一、關于對個人房屋用地的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開征土地使用稅地區范圍內的個人自有房屋及院落用地(含農民宅基地),如作自己居住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如作出租、生產經營的,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按房管部門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住宅用地,在租金尚未調整之前,暫按應交土地使用稅稅額給予減征80%的照顧。
三十二、關于對騎樓用地計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使用的騎樓用地,如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計征土地使用稅。
三十三、對在公共道路設置的售貨亭、電話亭用地的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公共道路設置的售貨亭、電話亭、書亭、報警亭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占用道路兩旁建房搞生產、經營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十四、關于對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企業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中國土木工程公司、三茂鐵路公司,鐵道部直屬鐵路局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其他單位合營、聯營、合作經濟的企業,各鐵路局所屬國營性質集體經營的企業、集體、知青企業等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十五、關于對港區范圍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港務、航運部門的港區范圍內的碼頭用地(如伸入水中浮碼頭、堤岸、堤壩等)、船塢、煤臺、水塔、停車柵、堆貨場、道路等用地,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生產經營、辦公、倉庫、生活區等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十六、關于對石油企業油庫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專門從事石油生產、經營企業儲存原油、汽油、柴油的石油庫以外的安全范圍區用地及輸油、輸汽管道及其地面輔助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石油庫本身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十七、關于對企業范圍內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范圍內的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輸電線路、變電所、綠化等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企業范圍外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十八、關于對礦區、井區土地的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礦區、井區內建筑物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建筑物以外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十九、關于對新建鎮、偏遠郊鄉、村的緩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新建制鎮和經濟不發達的城市、縣城偏遠郊以鄉、村為單位,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可參照房產稅的政策規定,由區、縣稅務局審查報市稅務局批準可給予定期緩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但要做好申報登記核定稅額工作。
四十、關于對教育部門辦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為了照顧教育事業的發展,在一九八九年底前,對教育部門辦的企業(含校辦工廠),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但要做好申報登記工作;對于與外單位(個人)聯營和承包給校外單位(個人)經營的企業使用的土地,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十一、關于對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由行政性公司過渡改為企業性公司,但仍由財政撥付部分經費,本身沒有經營業務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實行產、供、銷、人、財、物"六統一"的獨立核算經濟實體的公司,要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十二、關于對肉菜市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我市肉菜市場自用(包括職工租賃、承包)的土地,在一九八九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對肉菜市場從事蔬菜、食品、食雜、水產等品種以外的經營,以及租賃給個體商販、非職工承包所使用的土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