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1996]244 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廣告業是指專門為客戶的商品、業務和其他委托的事項進行文字、圖案、模型、影片等的設計、繪制、裝置等宣傳廣告活動,廣告代理活動也包括在內。
二、對《暫行辦法》中第四條規定扣繳人報送的各項納稅資料(合同(協議)副本除外),扣繳人應統一使用本通知所附的
《廣告制作基本情況表》或《發布廣告基本情況表》填報,并于每月終了后7日內連同《廣州市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
《扣繳個人所得稅及支付個人所得報告表》,一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三、對扣繳人為納稅人代付稅款的,應將納稅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計征,具體如下:
(一)扣繳人為納稅人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代付稅款的,按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明確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的通知》(穗地稅發[1997]16號)的規定計算繳納。
(二)扣繳人為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代付稅款的按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1997]51號的規定計算繳納。
四、參與廣告活動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外籍人員,應按其實際在華提供勞務的時間確定其應稅收入,具體公式是: 應納稅勞務報酬收入=境內外取得的勞務報酬 ×(在華提供勞務天數÷提供勞務總天數)
參與廣告設計、制作、演出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外籍個人,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規定確定其納稅義務。
以上所述外籍個人,如果屬于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及勞務報酬收入,應按該個人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確定納稅義務。
五、本通知從1997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粵地稅發[1996]244號
附件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5日 粵地稅發[1996]244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4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廣告發布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發布廣告的數量及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名單的具體期限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未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有關資料、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或采取偷稅手段、不繳少繳已扣稅款的,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頌布的《廣東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粵府[199 5]43號)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三、各征收機關要對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建立健全征管資料檔案,規范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附件:國稅發[1996]1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 國稅發[1996]148號
(通知略)
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廣告中提供名義、形象或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勞務并取得所得的個人以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受托從事廣告制作的單位和廣告發布者,均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有關事宜。
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受托從事廣告制作的單位,是指受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委托而從事廣告設計、制作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及勞務并取得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直接向上述個人支付所得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受托從事廣告制作的單位和廣告發布者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以下簡稱扣繳人)。
第四條 扣繳人應當在每項廣告制作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廣告中名義、形象及勞務提供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及國籍)、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電話號碼以及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等情況。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協議) 的,應同時將合同(協議)副本報送上述稅務機關。
廣告發布者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發布廣告的數量及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名單。
第五條 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視其情況分別按照稅法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應稅項目計算納稅。
扣繳人的本單位人員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取得的由本單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第六條 納稅人以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形式取得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所得的形式和價值,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征稅。
對于不能準確提供或劃分個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及勞務而取得的所得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支付總額等實際情況,參照同類廣告活動名義、形象及其他勞務提供者的所得標準,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征 稅。
第七條 勞務報酬所得以納稅人每參與一項廣告的設計、制作、發布所取得的所得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圖書、報刊上發布一項廣告時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提供一項特許權在一項廣告的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筆支付的,應合并為一次所得計算納稅。
第八條 分筆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繳人應扣未扣或少扣稅款以及沒有扣繳人的納稅人,應當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終了后七日內, 向扣繳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第九條 扣繳人和納稅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