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對外籍個人申報工資薪金不實或拒不申報采用核定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外籍個人申報工資薪金不實或拒不申報
采用核定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一、為加強外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68號文、國稅發[1996]214號文的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員(以下簡稱納稅人):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三、對本規定第二點所述的納稅人如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收入的方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每月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明顯偏低的。
(二)應申報境內外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而只申報境內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或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或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
(四)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收入,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四、納稅人有上述四種情況之一的,應自稅務機關發出《外籍個人重新申報工資薪金收入通知書》10向稅務機關重新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
如納稅人不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重新申報或雖申報但仍然存在上條所述四種情況之一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工資水平、所從事的職業、擔任的職務、受雇企業的行業及企業投資規模等因素,核定其每月工資薪金收入,據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核定收入額應全部作為納稅人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根據國稅發[1994]148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及國稅函發[1995]125號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計 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核定收入額不含年終加薪、獎金、該部分收入應由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
七、核定工資薪金收入額,自被核定的當月起原則上一年內不變,如納稅人因升職、調職等原因使工資薪金額變動的除外。
八、如納稅人因被舉報等原因而被稅務機關查證其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超過核定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應按實際工資薪金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九、對采用核定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仍應按稅法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十、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比照本規定執行。
十一、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