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營業稅、城建稅的征管工作,現對若干政策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商業部門以各種名義向供貨方收取費用的征稅問題。
據反映,商業部門向供貨方收取的促銷費、宣傳費和手續費等,所收取的款項有的作費用支出的補償,有的用于商業部門本身的廣告、廚窗設計及轉發布廣告等支出,在推介本商業環節業務的同時,實際也為所經銷的商品生產廠家作宣傳廣告。因此,對這些收入征收營業稅時,應按下列原則掌握:
1、帶有宣傳及廣告性質的收入(如宣傳費),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征稅;但轉發布廣告費支出可按代理廣告業務處理,從宣傳費收入總額中予以扣減后征稅。
2、代辦業務應按收取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按代購業務征收營業稅應符合(94)財稅字第026號《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所明確的三個條件,即(一)受托方不墊支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以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二、不予退還的定金收入的征稅問題。
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企業和單位向客戶收取定金后,由于客戶單方不履行合約而不予退還的定金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三、帶資承接建安工程收取的工程款利息收入和被拖欠工程款收取違約金、賠償金的征稅問題。
由于甲方資金不足,由乙方帶資承接建安工程,經協商甲方付給乙方一定的利息作為占用資金的補償或甲方未能按規定時間支付工程款而付給乙方一定的違約金、賠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應作為建筑業勞務的價外收費,并入建筑安裝工程收入征收營業稅。
四、物業投資者向承租者收取集資建房費征稅問題。
物業投資者為早日收回投資或籌集建房資金,在限期內以提供使用場地(出租鋪位)的形式向承租者收取“集資建房費”(承租者不擁有物業產權、所有權),店鋪交付使用后,承租者每月還需按租約的規定交付租金。物業投資者取得的“集資建房費”收入,實際是租賃行為的價外收費,因此,對其“集資建房費”收入,不論使用什么種類的發票和帳務上如何處理,均應視作租賃業的價外收費,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計征營業稅。
五、合作建房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有關征稅的問題。
對采用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資金的方式合作建房的行為,國稅函[1995]156號《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明確,“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應稅行為”,當房屋建成后,甲、乙雙方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形式分得一定面積建筑物時,雙方各自發生了受讓、出讓的行為,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關于“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的規定,對其不論是否已辦理產權證,甲、乙雙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房屋交付使用的當天。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并計繳營業稅,待房屋產權確認轉移時,可根據結算實際發生額進行清算。
六、對足球俱樂部的的征稅問題
1、足球俱樂部收到電視臺等傳播媒體支付的球賽轉播收入,應按“文化體育業”計征營業稅;
2、足球俱樂部承租體育場進行足球比賽,其自售門票收入按扣除場租及支付給經紀人的傭金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
七、對集資建房的產權方應收租金與出資方應收利息互相抵頂的征稅問題
產權方采用集資形式籌集房屋建筑物,建成交付使用時,對出資方使用的部分在一定期限內免付租金,期滿后產權方只歸還本金(出資金額)給出資方。這種形式,是產權方免息使用了出資方的資金,把應收租金抵頂了應付利息,而出資方把應收利息抵頂了應付租金。實際上產權方發生了出租行為,出資方發生了把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因此,應分別對各自的應稅行為征收營業稅,其計稅依據可按同類建筑物的租金標準計算收入或按銀行定期貸款利率計出的利息收入確定了計稅依據后,產權方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資方按“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八、拆遷工程的征稅問題
1、承接清拆建筑物、清理余泥及平整土地的拆遷工程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承接動遷、安置拆遷戶并辦理各項拆遷補償、各項拆遷手續及包括清拆建筑物,清理余泥,平整土地的拆遷工程,如拆遷業務和清拆業務能分別核算的,清拆業務的收入應按“建筑業”依3%稅率征收營業稅,拆遷部分可扣除按《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標準支付的費用后的余額按“服務業——代理業”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未能分別核算的,則應按拆遷工程收入的全額(包括清拆工程收入),準予扣除《細則》規定標準支付的費用后的余額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
九、企業(出租方)向承租戶收取水電費的征稅問題
按現行營業稅稅收法規解釋,企業(出租方)向承租戶收取水電費,是發生了出租行為后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不論收回的水電費是支付給供水、供電部門,還是作為出租方自用水、自發電的費用補償,都應視同提供勞務時發生的價外費用并入租金收入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稅。
十、為客戶設計、外購并安裝設備工程的征稅問題
非生產企業根據客戶的要求,承接了為客戶設計、外購并安裝、調試生產線(設備)的工程項目,簽有生產線(設備)安裝工程合同,且使用用建筑業發票的,應按“建設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十一、政府征用土地而發生房屋產權調換的征稅問題。
經國土局、房管局發出征地通告并批準實施拆遷、安置時,有關雙方發生了產權調換,被拆遷方從安置拆遷方取得根據《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細則》有關規定給予的補償收入,不屬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營業稅。
十二、征用承租房屋取得補償收入的征稅問題。
因城市建設等各種原因被征用向業主承租的房屋,承租方取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其收入不屬營業稅稅目注釋的征稅范圍,不征營業稅。
十三、律師事務所代書寫起訴書收取手續費的征稅問題。
律師事務所代書寫起訴書收取的手續費,是律師事務所辦理業務事項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十四、關于非營利性出版物刊登廣告是否征稅的問題
市地稅局《轉發市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非營利性出版物管理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1996]267號文)中所轉發的穗府[1 996]56號文第十九條規定:因特殊事業或公益事業需要在出版物上刊登廣告的,須持非營利性出版物準印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準刊登廣告的,不得收取工本費。廣告收入限作編印出版經費,不得挪作他用。對出版者取得的這種廣告收入,屬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廣告業征稅范圍,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十五、關于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業務增值稅先征后返,其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征免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21號文規定,“經國務院批準,1997年底以前,繼續執行(94)財預明電字第3號對國有、集體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還的規定。”
為照顧“菜藍子”的工程的實際情況,對國有、集體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如按規定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確有困難,可向經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經市局審批給予照顧。
十六、關于銷售貨物給出口企業和自營出口產品附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問題。
(一)關于供貨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預征增值稅時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問題。根據財稅字[1996]8號文《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精神,供貨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預征增值稅的同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據了解,對供貨企業預征的增值稅,企業只反映已交增值稅,待每期申報計算實際應交增值稅時,少交的補交,多交的留待下期抵減。為了簡化核算,便于工作,對供貨企業預征增值稅時,不同時預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應按當期計算的應交增值稅附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入庫。
(二)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實行先征后退計征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征收的問題。對此問題,我局已以穗地稅發[1996]171文予以明確,現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1)此文只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實行先征后退計征增值稅。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貨物是指必須是自產且有自營出口權直接出口的貨物;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是指自產貨物,自己沒有出口權而委托出口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其特點是生產企業用自己的發票,在市國稅出口退稅處備案,退稅直接退到生產企業,出口企業和外貿企業只是收取手續費。
(2)報批程序,凡符合文件規定給予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照顧的企業,要統一使用我局印制的“關于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實行先征后退增值稅計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教育專項資金審批表”一式一份,并附企業報告,報我局審批(要求—戶企業一份),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報送我局。
(3)各地方稅務局、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必須要嚴格把關,特別是核實自營出口,委托代理出口收入和應交增值稅的正確反映。根據穗國稅發[1996]199號規定執行的生產企業,其出口貨物應交的增值稅是按當期計算,不是按全年數計算(計算公式:出口貨物應交增值稅=企業當期應交增值稅×出口銷售收入/全部銷售收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