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廣州市社區服務業管理規定》(穗府[1995]135號)和《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穗府[1995]152號)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敦細則的有關規定,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興辦經營性社區服務業和成立物業管理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穗府[1995]135號文第六條第一款所列的機構,以及從事物業管理的非企業性單位,(如居委會、村委會等)應自領取《社區服務證書》或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義務人(即自取得第一筆應稅勞務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第一、二點所稱的單位、機構,以下統稱納稅人。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社區服務證書》或自取得第一筆應稅勞務收入之日起十五日內設置帳簿;應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四、納稅人應依法領購、開具、取得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凡向住戶(居民)定期定額收取服務(管理)費的,不視為提供零星服務,必須主動向住戶(居民)開具發票,不得拒開;向個別住戶(居民、不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提供特定的零星勞務 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但必須如實填寫《營業匯總憑證》,如接受勞務者索取發票的,也不得拒開。
五、納稅人應如實依期申報納稅
六、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稅法有關規定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地主稅務機關舉報違反稅法的行為、(舉報電話:337 9174),稅務機關將檢舉人保密,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附件:1.穗府[1995]135號
2.穗府[1995]152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廣州市社區服務業管理規定
1995年11月23日 穗府[1995]135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區服務業的管理,促進社區服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國家民政部第十四個部委《關于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區服務業,是指為滿足社區成員的多種需求,由街道、鎮、居委會和社會國量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居民服務業。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興辦的社區服務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轄區社區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社區服務業。計劃、經濟、城建、規劃、財政、工商、稅務、物價、公安、文化、教育、衛生等政府有關部門和老齡委、殘聯、婦聯、學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組織應配合做好社區服務工作。
第五條各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應建立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實施本轄區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計劃。
(二)興辦和管理社區服務設施,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社區服務活動。
(三)籌集、管理并按規定使用社區服務資金。
(四)檢查開展社區服務的情況,總結交流社區服務的經驗。
第六條 區、縣級市、街道、鎮和居委會興辦的以老年人、殘疾人和優撫對象為主,并向本社區居民提供便民服務的社區服務中心、敬老樓、工療站等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和方便居民生活的服務點、檔,須向區、縣級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發給市民政局統一印制的《社區服務證書》。興辦經營性社區服務業,還須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開業后,應使用法定發票,設置帳簿。
第七條社區服務設施建設,應納入城市公共設施配套建設規劃,在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中,應按每居住區(1?5萬至3 萬人口)設一處社區服務中心(含敬老樓、老人活動、殘疾兒童日托站),建筑面積3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給街道辦事處使用,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按公有房屋管理。
第八條 社區服務設施應按每一個街道、鎮興辦一所社區服務中心的指標立項,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 街道、鎮興辦的社區服務中心為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應配德專職工作人員。區、縣級市政府每年應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扶持社區服務中心。對托老、托殘、醫療保健、康復、咨詢、婚姻介紹等社會福利服務項目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繳納所得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民政部門收養或照管的孤寡老人死亡,其生前租住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 可視情況改由民政部門承租,用于社區服務;其生前屬于本人私有而又遺贈民政部門房屋,由民政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后,用于社區服務。
第十一條 街、道、居委會興辦社區服務機構所需的資金以自行籌集為主,還可從下列渠道籌集資金,建立社區服務發展基金:
(一)從國家減免社會福利企業稅款用于發展福利生產和福利事業的基金中提取。
(二)向社區服務單位按其年純收入3%至8%的比便集資。
(三)自辦社區服務的有償收入。
(四)社會損助。
(五)地方財政專項撥款。
(六)有獎募損自留福利資金的60%。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20日 穗府[1995]15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小區管理,維護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維持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的住宅小區或住宅組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實行城市綜合開發,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比較齊全,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是指對小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及其設備、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環衛、交通、治安等公共設施以及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的維護、修繕和整治。本辦法所稱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公用設施等的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公用設施等的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產生。本辦法所稱的住戶,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歸口市建委。區建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園林、環衛、公用、供電、工商、電信、公安等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專業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協同做好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區的移交管理
第六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管理手續。
第七條 在建的住宅小區,小區建設單位必須組織或托有管理資格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物業公司)提前界入管理。辦理售房手續時,小區建設單位必須向購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約。
第八條未通過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住宅小區,在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區建設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物業管理手續,并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答訂《住宅小區物管理合同書》;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與區建設主管部門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全同書》,按合規定實行管理。
第九條 通過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并領取《住宅小區(組團)驗收合格證書》的住宅小區,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可憑小區驗收合格證書,向所在區建設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移交管理手續。辦理了移交管理手續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書》;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區建設主管部門與物業公司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書》,按合同規定實行管理。
第十條 二個以上建設單位合建的住宅小區,由建設規模較大的建設單位牽頭,辦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申報手續和移交管理手續。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移交管理時,建設單位應同時移交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檔案資料,提供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和管理用房。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管理弘籌金,按以下標準提供:建筑面積5萬萬平方米以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元;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元。統籌金的標準可以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部門進行調整。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由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在移交管理時,一次性交給住宅小區所在區建設主管部門,專款用于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貼。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建委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管理用房,按以下標準提供:總建筑面積0?15%比例的商業用房和總建筑面積0?1%比例的管理用房。所提供的房屋,按公產房租金出租給物業公司經營和使用,產權屬小區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物業公司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不善,區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意見,組織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期仍未整改完畢的,可提前終止原《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收》,并由業主委員會另聘物業公司接管該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業公司的條件和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物業公司是從事小區物業管理及提供社區服務的經營單位
第十七條 物業公司須具有建筑、市政、園林經常化、水電、財務等方面的初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物業公司所聘用的公共設施維護人員,必須是持有有關專業管理部門頒發的上崗證的維護人員。
第十八條 成立物業公司,必須報市建委批準,領取資格證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九條物業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履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書》,按本辦法規定的維護管理的標準、內容、職權管理住宅小區,依法經營。
(二)保管好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檔案資料,收取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和有償服務費。
(三)對住宅小區內違章和違法行為,依據人住管理公約及本辦法規定的職權進行處理,對須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物業公司應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社區有償服務。鼓勵物業公司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物業公司必須接受住宅小區內住戶的監督,定期聽取住戶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意見。每年向住戶公布住宅小區維護管理情況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維護管理費的收支、積累情況。
第四章 維護管理費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維護管理,實行以區養區、收支平衡、略有積累的有償服務原則。向住戶收取維護管理和有償服務費, 由物業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方案,由區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物業公司負責日常的維護管理費用。樓宇外墻維修、道路修復、下水道清疏、公共設施更換等大宗項目的維修費用,可申請使用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或區城市維護費補貼,必要時可在住宅小區范圍內通過集資解決。
第二十四條利用公共場地經營及經營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商業用房的收入,必須用于住宅小區物業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應進增值積累,專款專用。區建設部門每年向市建委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統籌金收支情況。
第五章住宅小區物業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住宅小區維護管理的內容,以相應專業的維護管理標準,規定和要求,指導和監督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專業施工單位在住宅小區內從事工程建設或檢修工程時,須通知物業公司配合,接受物業公司監督,確保區內公共設施的安全,并清理好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有關專業離工單位因施工或檢修,損壞了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的,應按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設施或植物影響了有關專業公共設施的安全時,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應按專業維護管理規定和要求, 通知物業公司配合處理。
第三十條住宅小區物業維護管理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以驗收后產竣工資料為依據,保持房屋及各項公共設施完好無損,保障其正常使用,維護原房屋使用性質。
(二)住宅小區內的綠化保存率達90%以上。無黃土裸露,路樹無缺株,綠地清潔,綠化景觀良好。環境優美、安靜、整潔。
(三)沒有亂搭亂建、亂擺亂放,亂貼亂掛,及改變建筑物結構及外貌。
(四)進入住宅小區的車輛,集中停放到停車場。
(五)住宅小區范圍內的其他專業管理標準。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小區物業維護管理的內容:
(一)維修、養護住宅區內的房屋、市政、園林綠化、環衛、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維修戶外接大樓表內(無設大樓表除外)范圍的水、電、煤氣等管線。
(二)維修路芝7米及7米以下道路的路面、門牌、路牌、路燈及排水設施,并定期清疏排水管井。
(三)養護管理區內樹木花草,維護園林建筑小品和其他園林設施。
(四)日常環境衛生的清掃、垃圾清運和公廁的保潔及環衛設施的維護。
(五)維擴好區內交通秩序。
(六)加強治安防范和巡邏,保持小區良好治安環境。
(七)其他專業管理內容。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 物業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區經評比,獲得市經以上優秀管理住宅小區稱號的,由市建委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小區住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物業公司予以制止 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其賠償。
(一)擅自改變小區內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壞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亂建、亂停放車輛,在房屋公共使用的地方亂堆、亂放、占用綠地、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小區景觀、噪音擾民的;
(四)損壞住宅小區內的公共設施、設備的;
上述行為如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物業公司依法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請市建委員銷其資格證書。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追究賠償責任。
(一)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不按期限修繕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使區內公共設施遭受損失的;
(三)截留或挪用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暫不構成犯罪的;
第三十五條 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縣級市的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宅《廣州市新建住小區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