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qū)、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建設委員會《關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fā)[1995]235號)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國土局、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fā)[199
5]94號)的精神一并貫徹執(zhí)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粵地稅發(fā)[1995]235號
各市、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建委、房地產 管理局: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據(jù)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委托代征部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屋)轉讓的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當?shù)胤康禺a管理部門(或房地產交易機構)代征單位和個人轉讓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的土地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向代征單位支會代征稅手續(xù)費。
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稅,由擬受托單位向當?shù)乜h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規(guī)定辦理委托代征手續(xù)。
二、轉讓房屋的計稅收入為房屋的成交價。成交價申報不實的,以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準的評估成交價作為計稅收入。
三、轉讓房屋的扣除項目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會的金額、按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出的房屋價、與轉讓房屋有關的稅金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費用。
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證的,不得扣除這部分金額。轉讓的房屋,賣方持有期未滿五年,房屋屬自建的,可以其地價款和建安成本作為扣除項目金額;屬購入的,可以其上次購入時支付的金額作為扣除項目金額,不另外進行扣除項目金額的評估。
與轉讓房屋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戶屋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也視同稅金予以扣除。交易時進行評估的費用也可以扣除。
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是指省政府和國務院及其授權的部門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
四、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往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每戶只能有一個住宅單位(一套住宅)可享受上述優(yōu)惠,并且需經胰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核 準。
五、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六、土地增值稅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
(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
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qū)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組織。
上述二項贈與之外的贈與,不屬免稅的贈與范圍,均應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七、納稅人轉讓的房屋,屬于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應到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證明,憑以辦理權屬轉移手續(xù)。
八、委托代征的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地產交易機構)在辦理權屬轉移手續(xù)前征收,按月向地方稅務機關結報。
九、主管稅務機關隨時可對代征單位進行代征稅檢查。代征單位有意不按規(guī)定征稅,造成納稅人少繳或不繳土地增值稅的,代征單位應有盡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可取消其代征資格。
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各級地方稅務、建委、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并結合當?shù)貙嶋H,加強對委托代征的管理,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稅的代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