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各分局:
現將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若干城區在外區的工業基地所辦企業稅務征管辦法的補充通知》(穗府辦函〔1999〕208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四個老城區在外區的工業基地所辦企業稅務征管問題
(一)具體業戶名單的確認
越秀、東山、荔灣、海珠四個老城區在白云區各征地3000畝土地開發的綜合發展區和各城區在外區已有的、比較集中的工業基地,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若干城區在外區的綜合發展區和工業基地確認工作及所辦企業稅務征管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1999〕152號)所確認的名單。
(二)稅收的征管辦法
經確認的企業不改變行政隸屬關系,實行屬地征收,在綜合發展區和工業基地內新、老工業企業的稅收由老城區和基地所在地的區按2000年分稅制的財政體制的區收入部分8∶2分成,具體操作辦法另定。
二、各區要嚴格執行屬地管轄的規定。除保稅區、開發區征收分局分別按文件明確的征管分工管理外,各區應按“屬地管轄”的規定,對本區內管理的業戶采取切實措施重新作一次徹底清理。凡屬外區錯移戶或本區應移出而未移交的業戶,應列冊移交。業戶資料移交時間定在11月25日-12月5日期間,有關區征收分局接管后,由2000年1月1日起進行征收管理,按新的財政預算級次組織入庫。
在清理過程中,如有未能界定管轄的情況,應及時報告市局征管處研究確定。除經批準集中繳納或按規定可匯總交納稅款的業戶外,不得受理外區業戶的申報,如發現應由外區管理的業戶在本區申報納稅,應做好輔導工作,指引業戶到相應管轄區申報納稅,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遞到有關區征收分局。
三、各區征收分局要本著全市“一盤棋”的精神,杜絕本位主義,將應移交的業戶徹底移交、凡本次應清理移交的業戶未及時移交,今后由外區清理發現的、將追究有關區征收分局責任。
附 件 :
1.穗府辦函〔1999〕208號
2.綜合發展區名單
3.各城區在外區比較集中的工業基地名單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東省經濟委員會
廣東省貿易委員會
廣東省計劃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1999年11月18日穗地稅發〔1999〕546號轉發
附件1:
關于調整若干城區在外區的工業基地所辦企業稅務征管辦法的補充通知
穗府辦函(1999)2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勞動局:
根據市府領導同志的指示,經與有關城區和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認真研究,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若干城區在外區的綜合發展區和工業基地確認工作及所辦企業稅務征管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1999〕152號)中有關的稅務征管辦法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若干城區在外區的綜合發展區和工業基地確認工作及所辦企業稅務征管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1999〕152號)中所確認的越秀、東山、荔灣3個老城區在白云區各征地3000畝土地開發的綜合發展區和各城區在外區 已有的、比較集中的工業基地不變(名單見附件一、二)。
二、經確認的各城區在外區的綜合發展和工業基地的稅務征管辦法調整如下:越秀、荔灣、東山3個老城區在白云區各征用3000畝地土開發的綜合發展區和各城區在外區經市確認的工業基地內的企業不改變行政隸屬關系,實行稅務屬地征收,綜合發展和工業基地內新、老工業企業的稅收由老城區和基地所在地的區按8∶2分成。由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分別制訂財政分成和稅務征管具體方案后實施。
附件2:
綜合發展區名單
一、荔灣江高綜合發展區
二、越秀竹料綜合發展區
三、東山良田綜合發展區
附件3:
各城區在外區比較集中的工業基地名單
荔灣區:
1.槎頭工業區
2.聚龍工業區
3.新市棠溪工業區
4.橫?工業區
5.螺涌圍民政工業區越秀區:
1.吉山工業區
2.太和崗工業區
3.淘金坑工業區
4.江夏工業區
5.黃莊工業區
6.陳田工業區
7.黃石工業區(該工業區根據市有關規劃,近年將整體遷移至白云區良田鎮金盤村占地29000多平方米的新建工業區內)。
8.石井小坪工業區
9.新市黃邊村福利工業區
10.大金鐘工業區
11.棠溪工業區
12.蕭崗工業區東山區:
棠溪工業園區海珠區:
人和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