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避關于高速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粵財法〔1999〕30號)我局與市財局已經以財農〔1999〕804號文聯合轉發,現就我局主管稅種的實際情況補充意見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關于個人銷售房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5%的營業稅,并按應交營業稅額附征城市維護設稅、教育費附加。
(二)個人銷售自用房產按如下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個人銷售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其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銷售自用年限不足五年且有增值額的房產,按售房收入全額依1.3%的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銷售自有房產無增值額的,當事人必須出具房產原值憑證、買賣合同、過戶及其他有效證明等,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不征個人所得稅。
(三)執行上述規定后,我局《關于我市城鎮個人出售、出租私有房產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1998〕104號)第一條關于“城鎮個人出售私有房產的收入,……,按5%綜合征收率合并征收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四)上述有關規定不適用于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稅收政策仍按我局穗地稅發〔1999〕132號文的規定執行。
(五)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劃分標準,待省地方稅務局制定有關規定后再予以明確。
二、關于銷售空置商品房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1、發展商銷售積壓空置住房時,對在1999年8月1日后簽訂《房地產預售契約》的,而在8月1日之前已取得的訂金、押金等各種形式的收入,應照章納稅;在1999年8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稅款所屬時期)所取得的收入,方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
2、持有積壓空置住房的發展商(屬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征管的企業),應空置商品住烹調(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或縣級市地方稅務機關索取《廣州地區房地產企業“空置商品房”房源情況表》(詳附表),填列有關資料后,連同申請免稅報告一并送交上述征收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如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銷售不動產行為集中繳納營業稅及附征稅費的,則應到發展商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略)附件:廣州地區房地產“空置商品房”房情況申報表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