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市局研究制定出《廣州市地方稅務登記證件、發(fā)票等憑證遺失聲明作廢暫行辦法》,現隨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登記證件、發(fā)票等
憑證遺失聲明作廢暫行辦法
一、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納稅人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發(fā)票,扣繳義務人遺失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代征單位(個人)遺失稅收完稅證,應于三天內(遺失發(fā)票的應于當天)按規(guī)定書面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公開聲明作廢。為便于加強管理和方便遺失者辦理遺失聲明作廢手續(xù),特規(guī)定:廣州市區(qū)內的遺失者聲明,一律登載在《信息時報》的“地稅之窗”專欄,廣州市屬縣級市的遺失者聲明,登載在當地縣級市報或上述《信息時報》“地稅之窗”專欄。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遺失者已按本辦法第二點規(guī)定辦理,并出具登載其遺失聲明作廢的上述報紙的,可接受其申請補發(fā)(領購、領用)遺失的地方稅務登記證件,或者發(fā)票,或者代扣收稅款憑證,或者稅收完稅證。
四、遺失者辦理上述有關證、票的登報聲明作廢程序:(一)遺失者應按第二點規(guī)定及時書面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填寫(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樣式附后)。遺失者可將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驗核審批同意并蓋章的《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直接送到上述有關報社辦理登報聲明作廢手續(xù);亦可送交所在區(qū)域的屬地稅務代理機構,委托其到上述有關報社辦理登報聲明作廢事宜。
(二)信息時報社對上述登報的收費標準:登載的篇幅不超過100字的,收費300元;登載的篇幅101字至200字的,收費600元;登載的篇幅201字至300字的,收費900元(如此類推)。該報社的收費標準符合物價部門規(guī)定并與上述代理機構的收費相同;報社收費后開具廣告業(yè)發(fā)票,代理機構收費后開具服務業(yè)發(fā)票。
五、代理機構代理遺失者到有關報社辦理上述遺失證、票登報聲明作廢手續(xù),與報社的銜接和結算等具體手續(xù),由代理機構與報社商定。
地方稅務登記證件、發(fā)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稅收完稅證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
注:(1)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刊出內容填寫要求:遺失該證的單位全稱,遺失稅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一個,字軌號碼為地稅×××××××××××××××號。
(2)遺失地稅監(jiān)制的發(fā)票刊出內容,要求按下列格式填寫遺失發(fā)票單位全稱,遺失(被盜)廣東省廣州市×××發(fā)票(×位×聯)×份,字軌號碼為××××-×××××××至×××××××,已(未)填用,已(未)蓋財務專用章。
(3)遺失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刊出內容,要求按下列列格式填寫:遺失(被盜)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位×聯)×份,字軌號碼為穗稅代字×××××××號至×××××××號,已(未)填用,已(未)蓋財務專用章。
(4)遺失稅收完稅證刊出內容,要求按下列格式填寫:遺失稅收完稅證單位全稱,遺失(被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
(×位×聯)×份,字軌號碼為(××)粵地完××××××××號至××××××××號,已(未)填用,已(未)蓋財務專用章。
(5)本空白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刊出申請人,可自己直接到有關報社辦理登報聲明作廢手續(xù),亦可委托稅務代理機構到有關報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