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9〕210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有關契稅的規定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啟動房地產市場,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房地產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和契稅的政策問題
????為了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積極啟動住房二級市場,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空置商品住房稅收政策問題
????為了加快住房資金周轉,降低金融資產的風險,促進積壓空置商品房的銷售,對積壓空置的商品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稅優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關于土地增值稅征免政策問題
????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執行。部分地區在此之前越權自行制定的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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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