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分局:
你局《關于廣告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的請示》(稅一發字〔1999〕2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傳媒單位的廣告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8〕44號)規定:報刊、雜志的廣告認刊書、電視臺的廣告播放委托書等是一種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因此,廣告公司、傳媒單位和客戶所簽訂的廣告合同,應按合同記載的總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計算貼花。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