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44號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原財政部 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8號)與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8〕國稅地字第15號),有關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征稅范圍的解釋不盡一致,并且經濟發展及城鎮建設已發生很大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不便于操作,經研究,現進一步解釋和規定如下:
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各地要遵照執行。
二、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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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
????????????????????? 1999年3月1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