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收研究會《關于轉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粵地稅發〔1998〕252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2號)及《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自領取有關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領購、開具發票和申報納稅。
附件:1.粵地稅發〔1998〕252號
2.國務院第250號令
3.國務院第251號令
4.國務院第252號令
5.省政府第37號令
〔以上三個登記管理條例和一個管理辦法(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關于轉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粵地稅發〔1998〕252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地方稅收研究會:
現將《廣東政報》1998年33期刊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轉發給你們。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學習,并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聯系,按有關規定做好成立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基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基
附件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2號1998年10月25日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基
附件5: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7號1998年5月28日
《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4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盧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