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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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轉讓土地計算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1999]17號)文收悉。對來文請示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九條“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攤”中“總面積”的含義,現答復如下:
根據土地增值稅立法精神,《細則》第九條的“總面積”是指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總面積。在土地開發中,因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用地是不能轉讓的,按《細則》第七條法規,這些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的費用是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因此,在計算轉讓土地的增值額時,按實際轉讓土地的面積占可轉讓土地總面積來計算分攤,即:可轉讓土地面積為開發土地總面積減除不能轉讓的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后的剩余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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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年三月五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