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1998〕182 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包括來源于香港、臺澳地區的所得。
二、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表》(見附件<一>)。(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三、對納稅義務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計稅時,同一國家(或地區)同一項目所得來源于兩處以上的應合并計算,但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應分別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即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既分國(地區)又分項”];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即在計算扣除限額時“分國(地區)不分項”]。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的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抵扣稅款舉例見附件<二>)。
四、依《辦法》第九條規定須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在《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稅務師事務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按我市個人所得稅現行征管分工,屬于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經管的單位派出的外派人員,納稅義務人應向羊城稅務師事務所申報納稅。
五、《辦法》中所有“中國主管稅務機關”是指中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附 件 :
1.粵地稅〔1998〕182號
2.國稅發〔1998〕126號
3.《外派人員情況表》
4.納稅人境外所得已繳稅款抵扣舉例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地稅發〔1998〕182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26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報告。
附件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8〕126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加強對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總局制定了《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加強對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并有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個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各項應納稅所得(以下簡稱境外所得),應依照稅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 四 條 下 列 所 得 , 不 論 支 付 地 點 是 否 在 中 國 境 外 , 均 為 來 源 于 中 國 境 外 的 所 得 :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五條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第六條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確定應稅項目,并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
第七條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關規定交付給派出單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八條 納稅人受雇于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其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征稅款。
上述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使(領) 館、子公司、代表處等。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應自行申報納稅: (一)境外所得來源于兩處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規定扣繳或征繳稅款的)。
第十條 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每一公歷年度(以下簡稱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內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內外收入狀況、境內住所及繳納稅收情況等。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須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所得來源國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年度終了后30日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可報經中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30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如在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應當在回國后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按稅法規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征)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的,準予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第十五條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申報繳納、扣繳個人所得稅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報送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境外所得為美元、日元和港幣的,按照填開完稅憑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上述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的境外所得為上述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第十七條 在年度終了后自行申報納稅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和港幣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所得為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折合成人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派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無派出單位的,是指納稅人離境前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1998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3:
附件4:
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已繳稅款抵扣舉例
某納稅人1994年1月至12月在A國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幣,下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7,000元; 同時,又在B國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該納稅人已分別按A國和B國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150元和25 0元。其扣抵計算方法如下:
(一)在A國所得繳納稅款的抵扣
1.工資、薪金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扣除限額):
{(60,000÷12-4,0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月份數)
=(1,000×10%-25)×12=900( 元 )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扣除限額):
7,000×(1-20%)×20%(稅率)=1,120(元)
3.扣除限額:
900+1,120=2,020(元)
4.該納稅人在A國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1,150元,低于扣除限額,因此,可全額抵扣,并需在中國補繳稅款870元
(2,020-1,150) 。
(二)在B國取得繳納稅款的抵扣。
其在B國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扣除限額:1,000×20%(稅率)=200(元)。該納稅人在B國實際繳納的稅款超出了扣除限額,因此,只能在限額內抵扣200元,不用補繳稅款。
(三)在A、B兩國所得繳納稅款抵扣結果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該納稅人當年度的境外所得應在中國補繳個人所得稅870元,B國繳納稅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內該納稅人從B國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稅扣除限額有余額時補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