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電信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申報納稅地點及2001年度入庫營業稅各區劃解比例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廣東省電信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廣州公司”)及其屬下的營業網點仍按照《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收屬地征收管轄的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1999〕209號)規定,由“電信廣州公司”向天河區征收分局匯總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堤圍防護費,并按照《關于改進跨區涉稅項目登記、申報征收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5號)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分別向各區征收分局報送上述稅、費的申報表。“電信廣州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座落在各區的房產、土地分別向房產座落地或土地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報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電信廣州公司”及其所屬支分機構應納的印花稅、車船使用稅、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報繳納。
二、2001年1月1日起,天河區征收分局應在收到“電信廣州公司”匯總繳納的營業稅稅款7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比例向各區征收分局劃解(其他附征的稅、費不需劃解):
注:下表比例根據該公司2000年末長話計費用戶數據計算。鑒于“電信廣州公司”從2000年起計費系統不再按行政區統計市話收入,今后將不能準確劃分各區市話收入,因此,從2001年起對市話收入的營業稅劃分比例統一按照長話計費用戶比例進行劃分,不再按各區市話實際收入計算劃分。
三、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