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2號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流〔2000〕695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對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于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的執行時間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鑒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191號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發出的,該文件應當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從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代發行國債的手續費收入全額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對銀行各分支機構來自于上級行的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對于2000年6月16日前,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手續費繳納營業稅仍按原營業稅規定執行。即:由各銀行總行本身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銀行各分支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不由各銀行總行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