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粵價〔2000〕78號抄送件)印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文中所列的收取城市規劃信息等服務費的廣州市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依法辦理地方稅務登記。其收取的服務費應依法開具《廣東省廣州市服務發票》。
附件:1.粵價〔2000〕78號
2.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關于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
2000年3月29日 粵價〔2000〕78號
廣州市物價局:
《關于制定我市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的請示》(穗價〔2000〕31號)收悉。經研究,現復如下:
一、同意廣州市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向委托方收取城市規劃信息服務費。電子地形圖等信息技術服務收費按附表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他信息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二、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必須以自愿委托為原則。
三、收取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必須是持有營業執照并有相關經營范圍的中介服務機構。此項收費屬于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單位應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
四、黨政機關、市政建設、軍事國防及司法部門等因公務查詢有關材料只收復印工本費,其他費用免收。上述規定從2000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2:
續表
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