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60號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為了支持企業改組改制的順利進行,對于企業在這一改革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一、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