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及自行申報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企業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論其由境內企業支付,還是由境外關聯公司支付,其任職、受雇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因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不再接受上述個人自行申報繳納其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本通知第三、六、八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取得由境外關聯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可由其任職受雇企業委托地方稅務機關認可的中介機構辦理有關申報解繳事宜。但是由此而發生的不申報或少申報,不繳納或少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引起的與扣繳義務相關的法律責任,仍應由其任職、受雇企業承擔。
三、外籍個人取得由境外非關聯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由外籍個人自行申報納稅,也可委托任職、受雇企業或地方稅務機關認可的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納稅。但如有本文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應先由境內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當期已扣繳的稅金可在自行或代理申報繳納時計算扣除。
四、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境內的外籍雇員取得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比照上述規定,由外國企業境內機構、場所負責代扣代繳。
五、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其他單位任職、受雇,取得由境內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如取得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
六、外籍個人在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任職、受雇企業仍應按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也應按規定自行向取得所得的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當期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可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中扣除。
七、《廣州市加強對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穗地稅發〔2001〕293號)第六條規定不適用外籍人員,其個人所得稅扣繳或自行申報納稅辦法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八、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少扣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在取得所得之日的次月七日內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自行申報繳納其應交個人所得稅。
九、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向納稅義務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十、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