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粵國稅發[2002]4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國稅發[2002]8號文第七條中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二、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所得稅管理處及相關業務處室反映。
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