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繳庫和會統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1]5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工本費收據》(以下簡稱:《工本費收據》)的核銷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發售發票時原使用的《工本費收據》一律于《稅收通用完稅證》啟用的同時停止使用。各單位必須將目前庫存未用的《工本費收據》封存,并在10月底前將《發票核銷呈批表》報市局征管處。
二、對企業未使用完的《工本費收據》,采用斜形剪角方法核銷(經剪角核銷后的《工本費收據》必須完整保留右上方的號碼)。
三、各征收單位為臨時經營的業戶或個人代開發票以及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收取的發票工本費,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未有文件通知前仍維持原來的操作辦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