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 [2001] 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96年9月12日在北京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協定應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我國,協定適用于孟加拉國居民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中的稅收;在孟加拉國,協定適用于中國居民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中的稅收。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1996年6月13日以國稅函[1996]545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