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幫助納稅人正確、及時、規范地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82號),以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試行查賬報告制度的暫行辦法》(粵國稅函[1997]087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局系統的工作實際,現將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實行附送中介機構查賬報告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同時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
二、本通知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經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向社會通告認可的稅務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
三、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試行)》(國稅發[1999]193號) 和《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國稅發[2001]117號)的規定,依照執業規范,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既維護國家稅收的嚴肅性,又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切實做好查賬報告工作。對故意出具虛假查賬報告造成嚴重偷逃稅款的,將按照《稅務代理試行辦法》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對納稅人提供的情況、數據、資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對需要作稅務調整的項目的原因、依據、金額等逐一進行列示并作出具體說明,同時應對發現的異常情況作完整披露。
五、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的質量進行審核時,可查閱該事項的工作底稿。稅務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該事項的工作底稿必須完整、規范、清晰、準確地記錄實施工作的過程和結果。
六、稅務機關應對中介機構出具查賬報告的質量情況建立抽查制度,對經抽查發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稅務機關將提請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的資格。如中介機構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七、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將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另行制定有關中介機構資質評審的辦法,對合法、規范的中介機構予以認可。
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應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審核表》(表格具體格式附后)。
九、本通知的規定從2002年度起執行,此前的規定如與本通知有抵觸,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審核表(1)、(2)、(3)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