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理延期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向經管的納稅人廣為宣傳,取得納稅人的積極協助。
附件:不同意延期繳納地方稅費金答復書
(附注:本辦法中涉及的審批表等規范文書,除《不同意延期繳納地方稅費金答復書》外,其余均繼續使用原有的審批表等規范文書。)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理延期申報及延
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與完善延期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稅收征收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含派出機構)及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地方稅務局(含所屬基層征收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延期申報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要延期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廣州市各區(縣級市)的延期申報或報送的審批權限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及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兩區兩市地方稅務局);
兩區兩市地方稅務局可授權其基層征收管理機關對經管納稅人報送的申請進行審核及批復。基層征收管理機關必須按月將批復情況上報所屬區、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或報送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時申報或報送的“特殊困難”是指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因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而未處理完畢有關賬務,不能計算應納稅額的。
第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辦理延期申報或報送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資料:
(一)申請延期申報的書面報告;
(二)地方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的納稅申報表;
(四)相關證明資料(如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要加蓋公章并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
(一)在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期限屆滿后提出的;
(二)同一項納稅申報,同意延期申報或報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計已有)三個月的;
(三)不能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對不予受理的延期申報或報送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記錄備案,將申請資料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并說明不受理原因。
第九條 對經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并填寫《受理回執》(一份)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時,對申請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應將其原件退還申請人。
第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延期申報或報送的期限在10天(含10天)以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報告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批復;申請延期申報或報送的期限在10天以上的,應以收到申請報告次日起4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批復。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詳細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報告后,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上加具審核意見,并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出《不同意延期申報答復書》。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困難程度,按有關規定批準其延期申報或報送的期限,延期的期限一般在一個申報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 延期申報或報送申請受理并審批后,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憑《受理回執》領取延期申報批件,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送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同時,將相關資料按規定歸檔。
第十四條 在較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不可抗力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直接公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準予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五條 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或報送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第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章 延期繳納稅款管理
第十七條 納稅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第十八條 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必須經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地稅局)審批,批準后才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的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特殊困難”是指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第二十條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資料:
(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書面報告;
(二)地方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當期的納稅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四)相關證明資料(如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應付職工工資的總賬及明細賬,列支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費用賬和社會保險費的支出預算報告,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要加蓋公章并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同意延期繳納稅款:
(一)逾期稅款;
(二)經稅務、審計、財政等部門檢查發現的應補繳稅款;
(三)批準延期期限已到的稅款;
(四)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能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并填寫一份《受理回執》給納稅人。對申請資料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應嚴格審查有關資料,必要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審核并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上加具意見,將審批表及納稅人報送資料上報市局征收管理處復核。
第二十五條 對沒有特殊困難、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備案,并在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出《不同意延期繳納地方稅費金答復書》,說明不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依法催繳稅款入庫。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的《不同意延期繳納地方稅費金答復書》后,如對答復有異議、且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至(四)款情形,堅持要求上報省地稅局審批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納稅人書面要求后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加具本機關不同意延期繳稅的理由陳述,并附《不同意延期繳納地方稅費金答復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層報省地稅局。
第二十七條 廣州市局征收管理處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的延期繳納稅款資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加具意見上報省地稅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廣州市局征收管理處要將省地稅局批復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核準延期納稅通知書》或《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不核準延期納稅通知書》(一式二份)轉送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省地稅局批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憑《受理回執》領取批件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將批件送達納稅人或其代理人。同時,將相關資料按規定歸檔,并將有關信息錄入計算機。
第二十九條 經省地稅局批準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延期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應當積極籌措資金繳納稅款。
延期屆滿后仍無法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其在最長不超過15日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并從延期繳納稅款期滿之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未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將應繳未繳的稅款與滯納金一并強制執行。
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征收機關和稽查機關應密切配合,共同加強對延期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試行。此前我局制發文件如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