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經研究,市局決定今后凡我市納稅人要求采用電話語音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均須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應統一使用《電話語音報稅申請審批表》和《核準電話語音報稅通知書》(樣式附后),為納稅人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二、今后,各單位不再與納稅人及其開戶銀行簽定電話語音報稅協議書。但對稅款扣繳的有關規定仍按《ETS委托繳稅協議書》的要求執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