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個體加油站賦碼和換發稅務登記證的通知》(粵國稅發[2002]17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且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已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編碼的個體加油站,不需再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保稅區國家稅務局所經管的個體加油站,其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按我市編碼要求編制,編制方法為:“440101”加9位組織機構代碼。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