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700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林地使用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2000〕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