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調帳檢查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第一稽查局反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調帳檢查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依法行使稅收檢查職權,進一步推動稅務稽查調帳工作的開展,加強稅收執法剛性,提高稅收稽查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稽查工作規程》和《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稽查工作規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級稅務稽查機關計劃安排稽查的所有案件(包括群眾舉報、稅務部門內部移交、上級部門指定檢查和日常抽查等案件),適用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調帳程序
第三條 稽查人員對所有計劃安排稽查的案件實施調帳檢查。對認為不應采取調帳檢查的案件,經所在稅務稽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不實施調帳檢查。除此以外均應按本辦法對案件實施調帳檢查。
第四條 稽查人員在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以下簡稱業戶)實施稅務稽查時,應根據本辦法將業戶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本局實施檢查。
第五條 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樣式制定《稅務檢查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稽查人員應按以下要求填寫有關內容: (一)在《稅務檢查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的左上方空白處,填寫被調取帳簿業戶的全稱; (二)按稅務稽查所屬時期,填寫調取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所屬時間;
第六條 由稽查人員填寫《稅務檢查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一式兩份,經科長審核,局長簽發后,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編號、加蓋公章發出。
第七條 稅務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實施調帳檢查時,一般僅限于調取業戶以前會計年度的帳簿、憑證和其他反映企業經營情況的有關涉稅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稅務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調取業戶的帳簿、憑證等有關涉稅資料時,應當按規定向業戶開具《調取帳簿資料清單》。調取和退還資料均應在有兩名以上的稽查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第九條 調取帳簿資料時,由稽查人員填寫《調取帳簿資料清單》一式兩份(復寫式),經雙方經辦人在其“調取欄”內簽字,經本局辦公室加蓋公章后,業戶和本局各存一份。
第十條 對于需要補充調帳的,稅務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要按上述程序辦理有關補充資料的調帳手續。
第十一條 稅務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應在調帳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有關帳簿、憑證及資料完整退還業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退還帳簿、憑證及資料時,經被調帳業戶的經辦人清點無誤后,雙方須在《調取帳簿資料清單》的“退還欄”上簽字,并加蓋業戶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十二條 稅務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行使稅務稽查調帳檢查的職權。否則,業戶有權拒絕稅務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的調帳檢查。
第十三條 稅務稽查機關對業戶的帳簿、憑證和有關涉稅資料要實行專箱專車調取,并實行分戶專柜保管,保證其安全完整。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依法對稅務稽查機關調帳檢查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業戶應該配合稅務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進行調帳檢查,依法提供所需帳簿、憑證和有關的涉稅資料。業戶阻撓、拒絕或用其他手段抗拒稅務稽查機關依法調帳檢查的,稅務稽查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拒絕稅務稽查機關進行調帳檢查,不配合檢查態度惡劣、檢查發現有涉稅違法違章問題的業戶,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十六條 稅務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要為業戶帳簿、憑證和資料保密。如因違反調帳規定,造成業戶帳簿、憑證和資料損壞、丟失或泄密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稽查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稽查機關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